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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三难”
发表时间:2018-07-30
针对“赔偿低”难题,《意见》着力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损害赔偿机制,提出“优化赔偿计算方式适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让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正确运用法定赔偿,充分发挥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让权利人维权成本得到全面覆盖。
针对“周期长”难题,《意见》着力构建有利于纠纷及时有效解决的案件裁判机制,提出要“健全诉讼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知产审判质效”,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力度;依法适用禁令措施,发挥禁令及时有效的救济功能;推进庭审和文书改革,提高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促进纠纷实质解决,提升司法救济的实效性;加大对拖延诉讼的制裁,着力提高诉讼效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的难题,回应了广大创新创业主体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
针对“举证难”难题,《意见》着力构建有利于侵权事实查明的证据审查机制,提出“强化诉讼证据规则运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加强诉讼指引,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丰富取证手段,强化取证的程序保障;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探索证据出示令制度,依法制裁举证妨碍行为;完善技术人员参与事实查明机制,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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