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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意蕴与实践路径
发表时间:2018-09-17
着力构建一个以TRIPS为基础,更加开放、透明、包容、平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和新秩序。反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单边主义和超现实主义,反对任何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服务全球经济增长,服务全球知识和技术扩散、服务全球消费者福祉的工具,而不是个别国家用来打压和掠夺另一国发展机遇和发展成果的工具。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利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重大契机,在民法典中加强知识产权制度规范的设计,加强对地理标志、传统文化资源等的立法保护,通过民法典来引领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潮流,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加以固化和稳定化。加紧出台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加快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改,同时加紧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3D打印、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领域立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科学、科技和创新高地奠定重要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大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参与全球贸易和技术、知识、品牌跨国转让的制度标配,激发民族创新、维护竞争秩序、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破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路径。
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绩效如何,一方面看在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下,该国科技、文化和艺术产品的产出水平;另一方面则看该国的知识产权输出水平。近年来,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创新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8年7月公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排行榜显示,中国在世界上最具创新性经济体中排名第17位,比去年上升了5位。与此同时,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输出水平也不断提高,这从我国连续多年位居有效商标注册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我国已成为国际专利申请的第二大来源国,以及著作权登记量和10年前相比翻了20余倍等成绩中可见一斑。总之,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整体推动下,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和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产出和布局能力不断提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营造利于创新创造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被动选择到主动战略化安排的发展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开始着手建立符合国家战略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的颁布,到1986年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加以严格保护,逐步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雏形。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知识产权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分别于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同时,这一时期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9年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尤其为了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接轨,我国又先后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高保护严要求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进入21世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201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至此,我国业已建立起体系完整、功能耦合、配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巩固我国知识产权大国地位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和社会意识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正日益上升。可考虑设立国家级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加大对在“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以及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我国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预警、取得、保护与管理,使我国企业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互动中,获得平等的知识产权保护。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专业化、理论化和职业化水平,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行为惩罚力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符合比例原则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程序机制,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完善举证责任的转移和证据的妨碍排除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鼓励创新、保护创造的司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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