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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
    发表时间:2019-05-06
    激励创新,就要有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的高效益运用是中国创新发展的基本路径。知识产权只是法律上的授权,它必须到市场上完成转化,才能产生效益,形成生产力。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得分为76.88分,较2017年提升0.19分,满意度稳中有升。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的商标法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3倍以下,提高到了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修改条款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种惩罚性赔偿额度在国际上也算比较高的,体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当前,我国正在加快由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型,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软件等无形资产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创新发展,需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要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期待,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让人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让创新之树在知识产权的浇灌下枝繁叶茂。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主体多元、类别多样、方式多种,是一项系统工程。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于一体的工作格局,坚持以“大保护”为架构,综合运用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种渠道,形成保护合力;以“严保护”为标准,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以“快保护”为追求,既重效果,也重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以“同保护”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努力让全社会在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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