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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
    发表时间:2018-09-0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8月31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联合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悉,《细则(试行)》共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审查范围和职责。《细则(试行)》第一部分规定,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二是明确了审查具体内容。《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规定,审查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影响等几个方面。
    三是细化了审查程序。《细则(试行)》第三部分对审查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省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审查的,应当出具《审查函》,将拟转让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或文件、转让合同、转让方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报告等材料转至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将《审查意见书》反馈省贸易主管部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应当由单位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省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3-7名单数的相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供单位作出审查意见时参考。
    四是明确了审查责任及相关要求。《细则(试行)》第四部分规定了审查责任等事项,规定“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勤勉尽责,因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为了与《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进行有效衔接,规定“《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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